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方便失能老年人照护。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