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楼梯、公厕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经常开展老年人服务业务的单位和窗口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或者协助办理等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