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养老大院、老年人集中居住区、邻里互助点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方便农村老年人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