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