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