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尚未生效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通过审定的品种,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和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的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适应性的标注值不得高于审定公告载明的内容,不得标注任何与品种无关的名称和代号。引种备案的品种,标注内容应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者具有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书面说明。

品种名称应当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等信息印制在同一版面,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