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指导未成年人福利机构、收养登记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