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推动贯彻落实;

(三)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调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调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突出问题;

(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六)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