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构建城市管理社会共治格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