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检查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