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