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种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