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