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引导种子生产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二)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和纠纷调解等服务;

(三)组织开展良种良法技术培训、指导科学试验;

(四)开展品种展示示范,促进良种推广应用;

(五)落实有关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