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融合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设立首席数据官。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