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数据,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期限。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获取的数据,有关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用于突发事件应对以外的其他用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