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各类经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