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纠纷应对指导机制,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