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