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加强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予以曝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的账款,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