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落实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制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方案,开展民营经济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营商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