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驱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激发生产要素活力,保障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数智化转型,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队伍,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