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激发生产要素活力,保障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数智化转型,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队伍,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