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编制、发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加大向民营经济组织推介项目力度;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投资重点领域建设。

鼓励民营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投资项目,滚动列入本省年度省级重点项目予以推进。支持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