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文书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