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