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加强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统筹使用各类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资金,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