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加强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统筹使用各类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资金,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