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统筹推进政务基础设施集约智能、自主可控,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