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数据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网络数据、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数据等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