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数据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网络数据、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数据等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