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