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人工智能安全、车联网安全、商用密码等领域技术创新,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新技术应用网络安全共性基础平台建设,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网络安全场景供给,引导产业集聚,推动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