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草莓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标准从事草莓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生产、加工、销售的草莓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