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莓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协调和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莓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