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商品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运行。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草莓种苗。

商品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草莓种苗的调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持有检疫证书,确保种苗的质量和安全。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