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品种优选与推广第十七条有效商品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运行。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草莓种苗。商品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草莓种苗的调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持有检疫证书,确保种苗的质量和安全。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