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和协调编制本行政区域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备案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