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新能源调查、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履行土地复垦、植被恢复义务,保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性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