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新能源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县(市、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新能源项目用地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依法依规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