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前应当取得相关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资料并组织测量复核。既有地下管线资料与现状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测量复核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地下管线测量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前、管线覆土前、竣工前三个阶段进行测量复核,测量复核经费纳入工程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