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积极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健全与京津在养老政策、标准、医养等领域的对接机制,承接京津老年人异地养老、康养服务。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