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