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