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估制度,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评估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