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