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减少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