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养老机构应当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的老年人,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