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做好护理日志记录,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老年人照料护理、服用药物等有关事项。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