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献、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