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