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剥损树皮、挖根、过度修剪枝干、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地面或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架设线缆、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攀爬古树名木;

(五)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