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当就移植的必要性、移植和养护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到现场调查核实。

对符合移植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